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配合完成海西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5号)要求,以及《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西政〔2017〕68号)的具体安排,结合冷湖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照“依法普查”的总体原则,采取“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形式。我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州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性、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冷湖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辖区内各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调查,如实填报普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工作目标
摸清辖区内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服务全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及技术路线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普查对象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4、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生活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镇区的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4、移动源。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种方法对比核定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工业源全部为固定源,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为固定源;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情况等为分散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总体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和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污染源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底前,组建冷湖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编制完成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本级普查经费。依托政府专网平台,完成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临聘普查员,组建技术指导和普查队伍;组织好宣传报道和培训工作。根据国家下发的名录信息,完成冷湖地区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清查、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确定生活源锅炉调查清单。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底前,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普查工作;对辖区内普查表填报及收集情况、数据核算及录入审核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核查评估;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并上报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逐级上报污染源普查结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总结及成果分析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冷湖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办公室一间,配备两名普查员,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西政〔2017〕68号)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普查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普查工作。
冷湖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企业、社区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按照上级要求,普查工作经费20万元已纳入2018年的财政预算,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技术报告的编制,普查资料的汇总、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冷湖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经费预算。
(三)质控保障。冷湖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辖区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州上的统一规定,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每一个数据落实到人,并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以上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宣传保障。冷湖地区普查机构要积极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的顺利实施创造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