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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湖行委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2017-12-27

根据省环保厅、省农牧厅转发的《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青环发〔2016〕395号)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6〕407号)文件的要求,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由于冷湖行委无农牧业,无养殖业,无法划分限养区,只对全区区域内畜禽禁养区进行划定。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辖区周边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控制畜禽养殖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辖区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将饮用水水源区、自然保护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7.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原则。

三、主要任务

依法划定本辖区畜禽禁养区,由冷湖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冷湖行委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经冷湖行委讨论批准,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四、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五、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奎屯诺尔湖及其周边区域,禁养面积为7.3平方公里。

(2)自然保护区。冷湖辖苏干湖周边草原地,其面积为24.4平方公里。

(3)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划定的禁养区域。

辖区总面积1.78万平方公里,禁养区总面积为31.7平方公里,其中,水源地禁养、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区面积分别为7.3平方公里、24.4平方公里,详见附件。

六、环境监管要求

(1)禁养区内出现养殖专业户的,依法关闭或搬迁。关闭或搬迁需第三方评估且公示。

(2)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改扩建的,按照相关法规处理。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3)若存在养殖户,则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非禁养区内可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七、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时完成依法划定工作,成立由行委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工作计划时间表、路线图,建立考核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进工作开展。

(2)明确主体,落实工作责任

冷湖行委是禁养区划定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科学制定区域划分,并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巩固工作成果。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利用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区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理解并积极主动支持畜禽禁养区划分治理工作。

八、其它要求和说明

(1)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本方案所指建成区指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城镇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群众有着密切联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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