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毒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
(四)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开展减灾活动。
(五)负责社会救济工作,制定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救济工作;负责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职工的救济工作;负责扶贫工作。
(六)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和公墓事业管理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八)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审批和管理城乡社会福利企业。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动,指导社区工作。
(十)拟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我区、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我区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社团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我地社团组织和涉外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工、行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