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制定的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区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向行委、州审计局报告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财务收支。
2、行委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行委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4、行委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对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开展计算机审计。
(五)协助行委人事局组织全区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查办经济案件。
(七)办理行委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