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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主要职责

2016-05-12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冷湖地区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统一管理城镇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和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地籍、土地定级等工作,提供相关社会咨询服务。

(五)负责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指南和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及使用。

(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依法管理并实施审批权限内的矿产资源预申请工作;组织全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监督管理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小矿地质储量审批及认定工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九)负责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项目测绘;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依法依规承办县级不动产权属确定、转移、抵押、变更、注销等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办理登记发证和补证、换证等具体业务,以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登记事项。

(十二)承担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及与省、州不动产数据横向、纵向互联共享、管理维护更新的技术保障。

(十三)承担县级不动产调查、监测、统计等具体工作,为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十四)依法依规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会公开查询服务。

(十五)承办其他不动产登记的事务性工作等。

(十六)承担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统筹协调重点领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十八)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的实施。

(十九)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二十)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矿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一)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组织拟订林业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建议。

(二十三)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退耕还林(草)工作;

(二十四)上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组织林业基地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二十五)承担森林资源的管护责任,承担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

(二十六)承办行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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