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规章;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本级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参与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负工作。
(四)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项工作。
(五)管理本级财政公共支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区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管;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七)管理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财务管理。
(八)管理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执行并监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办法。
(十)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工作。
(十一)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制度的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行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