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中央、省、州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的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承担行委法律顾问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六)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和涉港、澳、台法律服务工作。
(七)协助州局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政策法规研究和法学理论研究;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国家赔偿工作;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九)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承办本系统的公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初审工作。
(十)组织、管理、监督并实施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148”法律服务的协调指挥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法学教育工作。参与组织全区国家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
(十三)承办行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