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热点快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2018-07-13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平稳衔接。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由中央军委规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转载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转载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uixin.htm

转载时间:2018年7月13日

上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闭

copyright@2010 www.kywe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冷湖行政委员会 电话:0977-8271232
技术维护:海西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 信箱:hxdzzw@haixi.gov.cn
青ICP备16000375

青公网安备 6328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