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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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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联系电话 | 0977-8271468 |
办理地址 | 兴湖街7号 |
申请条件 |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办理材料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办理部门 | 冷湖消防队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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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 |
说明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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