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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申请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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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联系电话 | 0977-8271566 |
办理地址 | 冷湖行委兴湖街9号(工行委办公楼1楼) |
申请条件 | (1)全省范围内凡符合《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 (2)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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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家庭申请再生育时,应向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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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1、生育第一个子女育龄夫妻现居住地应当自收到夫妻双方婚育证明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核实婚育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应当自收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现居住地反馈情况。核查无误,现居住地即时办理,情况有误,不予办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现居住地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通报办理结果。 2、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家庭,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从简从快,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办理必须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必需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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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冷湖行委社会发展局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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